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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28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谭建林与潘金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林,潘金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8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建林,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潘金球,男,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关于谭建林诉潘金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潘金球向谭建林偿还欠款本金48000元、利息6499元及违约金(以48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10元、财产保全费1150元由潘金球承担。因被执行人潘金球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谭建林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107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潘金球所有的银行存款4441.72元,该款在扣减案件执行费50元后,余款4391.72元退给申请执行谭建林;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金球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号(雅阁牌)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控制到该车,暂无法处置。除前述财产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辖区范围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潘金球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8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刘伟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洁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