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2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成和王燕;马康;周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成,王燕,马康,周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614号原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法定代表人:潘明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刚,该联社风险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瑾,该联社风险部职员。被告杨成,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王燕,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马康,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周绒,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成、王燕、马康、周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0元,减半收取计3475元,由原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明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