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双鹿大厦河东快捷酒店、刘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双鹿大厦河东快捷酒店,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双鹿大厦河东快捷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街万东路118号。主要负责人:陈利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辉,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双鹿大厦河东快捷酒店与被执行人刘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人提出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0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忠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