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张霖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张霖昇,张艺红,张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46号之一原告: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2814222G。法定代表人:洪明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凤、高晓芳,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阳光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霖昇,执行董事。被告:张霖昇,男,1964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艺红,女,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璐,女,199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张霖昇、张艺红、张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张霖昇、张艺红、张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良德人民陪审员 陈砚耘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