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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子昭与蚌埠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昭,蚌埠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926号原告:朱子昭,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97368480。法定代表人:苗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宝,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进、李万萍与被告安徽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袁进、李万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进、李万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进、李万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