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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4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赵彩霞与李军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彩霞,李军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4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彩霞,女,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X市城区办事处X村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军迎,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X县X镇X北路X号X户,原X县供销社贸易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2015)芮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军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军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军迎在中国工商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创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园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