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清虎、卞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清虎,卞传美,杨振军,刘玲,吴清龙,田松梅,吴兵海,郑晨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388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圣峰,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被告吴清虎,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卞传美,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杨振军,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玲,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吴清龙,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田松梅,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吴兵海,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郑晨侠,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清虎、卞传美、杨振军、刘玲、吴清龙、田松梅、吴兵海、郑晨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清虎、卞传美、杨振军、刘玲、吴清龙、田松梅、吴兵海、郑晨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7元,减半收取1609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伟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