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江西省朝晖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江西省朝晖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方向科技有限公司,陈奕昕,王美英,曹平阳,曹平,林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负责人:雷斌,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梦,系该分行职员。被执行人:江西省朝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方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奕昕,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奕昕,男。被执行人:王美英,女。被执行人:曹平阳,男。被执行人:曹平,男。被执行人:林燕燕。本院在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申请执行江西省朝晖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方向科技有限公司、陈奕昕、王美英、曹平阳、曹平、林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朝晖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方向科技有限公司、陈奕昕、王美英、曹平阳、曹平、林燕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良审判员 骆少骏审判员 余荣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华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