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更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小瓶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小瓶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327号罪犯郭小瓶,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汉族,文盲,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晋市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小瓶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郭小瓶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以(2012)晋刑二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郭小瓶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生产劳动中,作为车间辅工,严把质量关,较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小瓶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4年12月减刑后,于2015年1月12日、3月16日、12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7年1月3日、3月2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郭小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小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