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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伟、张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女,1980年10月31日出生,370628198010310723,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张磊,男,1978年6月3日出生,370684197806036914,汉族,住蓬莱市。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鲁0684执9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东风牌K31车牌号:鲁F×××××车辆一辆,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东风牌K31车牌号:鲁F×××××车辆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意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