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丽与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312号原告:李丽,女,汉族,1977年1月1日,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夏伟,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号信都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粟世金。原告李丽诉被告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