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子鹏、马子亮等与郭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子鹏,马子亮,马子善,尕得忠,马福林,王杰,郭兴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247号原告:马子鹏,男,回族,1982年1月8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暂住德令哈市。原告:马子亮,男,回族,1977年7月1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暂住德令哈市。原告:马子善,男,回族,1988年9月6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暂住德令哈市。原告:尕得忠,男,回族,1986年6月7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现暂住德令哈市。原告:马福林,男,回族,1983年5月8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暂住德令哈市。原告:王杰,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菏泽市,现暂住德令哈市。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傲特汉,海西州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兴元,男,汉族,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中宁县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受理原告马子鹏、马子亮、马子善、尕得忠、马福林、王杰诉被告郭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郭兴元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郭兴元在中宁县,且买卖合同发生地、履行地均在中宁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本案被告郭兴元住所地及涉案合同履行地均在宁县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郭兴元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