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741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铜山县兴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兴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厉洪兴,郑在雪,厉恩保,厉翰涛,齐红利,吕劲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741号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铜山县兴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高皇村。法定代表人:厉恩保,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高皇村。法定代表人:吕劲松,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高皇村。法定代表人:齐红利,该公司经理。被告:厉洪兴,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郑在雪,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厉恩保,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厉翰涛,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齐红利,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吕劲松,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鼓楼区。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山县兴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徐州铸兴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厉洪兴、郑在雪、厉恩保、厉翰涛、齐红利、吕劲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