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对李中国的起诉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82行初16号起诉人李中国,男,1958年10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2017年8月16日,本院收到李中国的起诉状,李中国以榆树市五棵树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22日下排水管道往其经营管理的林地内排放污水致使其种植的树木被冲倒或死亡为由,请求判决榆树市五棵树镇人民政府立即停止向李中国经营管理的林地内排放污水的侵害,赔偿因排放污水造成李中国承包经营的各种树木死亡损失54811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中国认为榆树市五棵树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22日下排水管道往其经营管理的林地内排放污水致使其种植的树木被冲倒或死亡,侵犯其合法权益,主张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此纠纷系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中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家超代理审判员 赵 春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