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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财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龚发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龚发明,王建英,龚新明,王玉平,黄小平,钟会华,俞成国,杨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财保214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二楼。负责人:陈磊。被申请人:龚发明,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王建英,女,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龚新明,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王玉平,女,1967年5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黄小平,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钟会华,女,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俞成国,男,1967年5月13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杨玉兰,女,1968年7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龚发明、王建英、龚新明、王玉平、黄小平、钟会华、俞成国、杨玉兰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龚发明、王建英、龚新明、王玉平、黄小平、钟会华、俞成国、杨玉兰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佑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