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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包永琢与王云芳、陈向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永琢,王云芳,陈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4执28号申请执行人:包永琢,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王云芳,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陈向平,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包永琢与被执行人王云芳、陈向平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部分案款,经查被执行人王云芳有银行存款,随即冻结该账户;被执行人陈向平亦有工资收入,但被另案冻结。现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姚静龙审判员  赵鹏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鸿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