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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佰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佰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882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佰亮,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8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3日由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7)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佰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佰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庭审查明,2016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佰亮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程官营街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自该街回家后又驾驶摩托车到同村杨聚型家与其发生争吵,经群众报警后被查获。经血醇鉴定,陈佰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6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佰亮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血醇检验报告、常住基本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佰亮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佰亮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悔罪表现、犯罪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对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佰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郜彬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