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王厚培、胡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王厚培,胡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2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75号。负责人:李兴策,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沈星,该行职员。被告:王厚培,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胡岳华,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被告王厚培、胡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计75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XX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