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祁党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祁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刑初826号自诉人张某,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被告人祁党勇,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7年8月14日被滑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祁党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祁党勇已按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张某表示对被告人祁党勇予以谅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永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明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