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2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梁萍与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萍,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2民初1846号原告:梁萍,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苏市。被告: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新区水利林业综合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王晓,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伟,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物业经理,住乌苏市南城南路001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7XX****XX。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萍与被告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萍撤回对被告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投递费84元,合计520元由原告梁萍负担(原告已预交520元)。审判员 黄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