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黎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45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周黎平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日期一九六八年七月六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前科情况2001年7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1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1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千元,2012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2016年6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加上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2016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强制措施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罗映麟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7]406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周黎平在邛崃市XX街道XX路下段X号XX小区租住的房屋内,伙同并容留李某、胡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周黎平伙同并容留李某、胡某在其租住房屋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周黎平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李某注射毒品海洛因,随后又伙同并容留李某、胡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XX街道XX路下段X号XX小区将涉嫌贩卖毒品的李某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李某的带领下到小区房屋内将被告人周黎平、胡某(已行政处罚)抓获。公安民警从房间内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7小包(净重3.02克)、吸毒工具冰壶一个、锡箔纸一张,从被告人周黎平的挎包内搜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透明晶体一包(净重12.16克)、海洛因27小包(净重1.69克)、电子称一个。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具有前科、再犯、坦白、认罪情节辩解意见被告人周黎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周黎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加上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被告人周黎平已先行羁押2日。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周黎平因患严重疾病被宣告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周黎平因本案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周黎平暂予监外执行计入执行刑期的时间为6个月零29日。被告人周黎平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11个月零1日,并处罚金6千元。判决理由被告人周黎平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黎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黎平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周黎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周黎平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黎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周黎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加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零一日,并处罚金六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零一日,并处罚金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18克、海洛因1.69克和吸毒工具冰壶一个、锡箔纸一张,以及电子称一个,予以没收(由邛崃市公安局负责处理)。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判员朱勇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杜京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