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徐开颜因与邵阳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查处下级机关违法征收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颜,邵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行初38号原告徐开颜,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波,北京乾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邵阳市城北路。法定代表人刘事青,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马年丰,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宇,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开颜因认为被告邵阳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查处下级机关违法征收的法定职责,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开颜诉称,原告的房屋位于邵阳市双清区秀峰庵社区宝庆东路×号×栋×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卓嵩悦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涉案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内。因补偿较低,原告一直未与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清区政府)签订补偿协议。2016年12月17日,双清区政府委托的征收部门在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未向原告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下,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原告认为双清区政府无权对原告房屋进行行政强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告邵阳市人民政府有对下级政府的征收活动进行监督并纠正的法定职责。因此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以EMS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违法征收查处申请,请求被告对双清区政府违法征收的行为进行核实处理。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签收,至今未处理,也未书面回复原告。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履行查处双清区政府违法征收的法定职责。被告邵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已另行起诉双清区政府,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是被双清区政府征收的,本案实际为原告与卓嵩置业之间的民事纠纷引起,双清区政府未实施行政行为,不存在查处的问题。原告请求对违法征收行为进行查处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查处是内部行为,不属于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范畴。假使双清区政府存在行政行为,邵阳市人民政府也并非适格被告,原告应当起诉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被告也不具备查处下级政府所属部门违法征收的法定职责,应当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开颜于2013年7月16日经登记取得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酱厂综合楼×室房屋所有权,权证号为邵房权证字第R××××××9号。徐开颜认为该房屋是被双清区政府委托征收部门强制拆除的,遂于2016年12月27日通过EMS方式向邵阳市人民政府邮寄了《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请求邵阳市人民政府查处双清区政府拆除徐开颜房屋的违法行为。经网上查询,该邮件于2016年12月29日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为“他人收王晓”。被告邵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称未收到该邮件。另查明,徐开颜以双清区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双清区政府履行公开“卓嵩悦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房屋征收的政府信息。相关案件经本院一审判决后,徐开颜不服,已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政府也有权对相关违法责任人员作出处理。上述规定中的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职权,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上级人民政府的监督行为,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徐开颜要求邵阳市人民政府履行查处双清区政府违法征收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徐开颜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开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徐开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红玲代理审判员 李 薇人民陪审员 岳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成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