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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某、张某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2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方军,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赡养费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缴纳赡养费3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1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纪华华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蔡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祝洪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