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银与任远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任远富,任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116号申请人:杨银,男,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初中文化,住会东县鯵鱼河镇。被执行人:任远富,男,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堵格镇。被执行人:任坐才,男,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堵格镇。本院在执行杨银与任远富、任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远富、任坐才发出了执行通知,任坐才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内容:本案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5)东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调解书中,无关于任坐才需要履行给付义务的内容,因此任坐才不应承担给付义务。经本院审查,异议成立,杨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自愿撤回对任坐才的执行申请。同时,本院依法查明任远富在各银行无存款余额、在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总局无公司注册信息,在房管、国土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杨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任远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宗霖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