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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平县村民委员会与吴绪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县村民委员会,吴绪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3253号原告:东平县沙河站镇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平县。主要负责人:刘志兵,职务:村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军,东平沙河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勇,东平沙河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绪阳,男,1968年6月9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东平县沙河站镇熊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绪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东平县沙河站镇熊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平县沙河站镇熊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东平县沙河站镇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志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