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富贵、廖孙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贵,廖孙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916号申请执行人陈富贵,男,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廖孙合,男,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申请执行人陈富贵与被执行人廖孙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桂01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孙合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华南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廖孙合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华南城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0×××57内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义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