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终5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东彩石村民委员会与毕玉芹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东彩石村民委员会,毕玉芹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5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东彩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东彩石村。法定代表人:李中生,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芹,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东星,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玉芹,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芬(系被上诉人儿媳),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东彩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彩石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毕玉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彩石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由东彩石村委会四组组长李献智退还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毕玉芹承担。事实与理由:毕玉芹与李刚芹于2007年8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16年9月19日,因东彩石村委会的土被征收,东彩石村委会做表向每位村民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55307元。李刚芹之子李佳名下领款人数为4人(包括毕玉芹),领款金额为221228元。李佳自东彩石村委会领取款项后,又于2016年9月30日将其中的土地征收补偿款55307元退回东彩石村委会四组组长李献智。2016年11月16日,毕玉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佳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75567元,李佳在庭审中主张于2016年9月30日仅领取了其本人及配偶、女儿的款项,毕玉芹的55307元领取后退回东彩石村委会四组组长李献智。2016年12月19日,毕玉芹撤回对李佳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因毕玉芹未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55307元,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法院下发判决书后,李刚芹之子李佳及其家属到东彩石村委会吵闹,要求东彩石村委会上诉。东彩石村委会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改判一审法院的判决,以保护东彩石村委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毕玉芹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李献智收取款项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代表村委会,还是由村里退还。毕玉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东彩石村委会支付毕玉芹土地征收补偿款55307元;2、诉讼费用由东彩石村委会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毕玉芹与李刚芹于2007年8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16年9月19日,因东彩石村委会的土地被征收,东彩石村委会做表向每位村民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55307元。李刚芹之子李佳名下领款人数为4人,领款金额为221228元。李佳自东彩石村委会领取款项后,又于2016年9月30日将其中的土地补偿款55307元退回东彩石村委会。2016年11月16日,毕玉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佳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75567元,李佳在庭审中主张于2016年9月30日仅领取了其本人及配偶、女儿的款项。2016年12月19日,毕玉芹自愿撤回对李佳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因毕玉芹未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55307元,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庭审中,东彩石村委会同意向毕玉芹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55307元。一审法院认为,东彩石村委会承认毕玉芹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毕玉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东彩石村委会在土地被征收后向每位村民发放了土地补偿款55307元,毕玉芹未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现东彩石村委会同意向毕玉芹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55307元,对毕玉芹要求东彩石村委会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5530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东彩石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毕玉芹土地征收补偿款5530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元,由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东彩石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毕玉芹主张的土地征收补偿款55307元,李佳已于2016年9月30日退回东彩石村委会,东彩石村委会在一审中认可,并同意向毕玉芹发放该款。二审中东彩石村委会主张李佳将该款退回东彩石村委会四组组长李献智,应由东彩石村委会四组组长李献智退还,但其不能证实东彩石村委会四组组长李献智收取该款系个人行为,且其在一审庭审中同意由其向毕玉芹发放该款,故其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东彩石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学宽审判员  刘彦亭审判员  王周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