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与张家菊、罗广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张家菊,罗广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18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住所地:宣汉县。法定代表人:雷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菊,女,生于1975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罗广东,男,生于1980年7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与被告张家菊、罗广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3.00元,依法减半收取976.5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正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星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