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执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潘铧与云南臻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铧,云南臻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潘铧,女,汉族,1973年9月3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云南臻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50113261T。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永联社区“都昌欣界苑”5层。法定代表人:曹敏。申请人潘铧与被执行人云南臻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云南臻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5963.5元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云0112民初3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