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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1152号原告: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住所地:福州市琅岐镇龙鼓度假村*号。法定代表人:赵建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崇镇,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5号福建二建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李勇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友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珠,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6366元,减半收取计8183元,由原告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负担。审 判 长  苏 盈人民陪审员  林家福人民陪审员  郭智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冰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