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兴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兴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376号原告:郴州市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兴秀,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佑斌,男,系被告黄兴秀之夫。原告郴州市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兴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郴州市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郴州市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原告郴州市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婧铱人民陪审员 陈延春人民陪审员 吴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惠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