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执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远诚、范家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诚,范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68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远诚,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范家良,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吴远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范家良犯盗窃罪一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吴远诚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罚金二千元;范家良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罚金二千元。本院根据该移送执行事项,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及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范家良于2017年8月11日自动履行了2020元(含20元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吴远诚银行存款1689.78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远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现被执行人吴远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万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桂球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