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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6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毛练芝与吕靖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练芝,吕靖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6民初699号原告:毛练芝,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告:吕靖生,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原告毛练芝与被告吕靖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聂水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练芝以双方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练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毛练芝负担。审判员  叶海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