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黄小平、方光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平,方光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保79号申请人:黄小平,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辉,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被申请人:方光裕,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本院审理申请人黄小平与被申请人方光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贡小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光裕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相当于10000元的财产。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光裕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相当于1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黄小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开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悦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