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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雪锦、丛法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雪锦,丛法滋,孙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429号申请执行人田雪锦,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丛法滋,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萍萍,女,汉族,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田雪锦与被执行人丛法滋、孙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商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支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利息放弃不究;先从银行卡里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其余本金20000元待银行卡余额累积够数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商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士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