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九洲与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九洲,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959号原告:朱九洲,男,194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男,住安徽省潜山县,系原告朱九洲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男,住安徽省潜山县,系原告朱九洲孙子。被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余井镇余井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501546818。负责人:吴林,该支��行长。原告朱九洲与被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井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朱九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九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九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九洲负担。审判员 王洁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 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