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康平军申请支付令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平军,赵海升,赵海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303民督7号申请人:康平军,男。被申请人:赵海升,男。被申请人:赵海东,男。申请人康平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康平军称,2016年7月3日,被申请人赵海升向申请人借款5万元,由被申请人赵海东提供担保,并约定2016年7月30日还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拒不还款。要求被申请人赵海升、赵海东给付申请人康平军借款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海升、赵海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康平军借款5万元。申请费350元(申请人康平军已交纳),由被申请人赵海升、赵海东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少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姝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