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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权某某与程某某、史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某某,程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权某某被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史某某权某某与程某某、史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权某某192081.45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权某某承担2150元,被告程某某、史某某承担215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27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某某银行存款197012.4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