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严增怀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严增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553号申请执行人高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被执行人严增怀,男,生于1958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金3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严增怀的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