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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6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陆成碧与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成碧,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6830号原告:陆成碧,女,汉族,1955年11月18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何飞,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陆成碧诉被告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陆成碧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成碧自愿撤回对被告何飞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成碧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陆成碧负担,由本院退回陆成碧650元。审判员  何应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