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刑终5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桑植县看守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做出(2017)湘0822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其对违法所得财物予以退赔。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田其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7)湘082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遵月审 判 员 涂明珠审 判 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巩守信书 记 员 甄婕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