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7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洪合与楚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合,楚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953号原告李洪合,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楚文革,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合诉被告楚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合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代 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