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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执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万玉琳、陈清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玉琳,陈清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263-3号申请执行人:万玉琳,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陈清河,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作出(2016)鲁0112民初3102号民事调解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内容判定:一、陈清河偿还万玉琳借款17万元,定于2017年1月1日前偿还万玉琳借款3万元,剩余借款14万元,陈清河于2017年2月1日起每月偿还万玉琳1万元,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原、被告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2129元,由陈清河负担。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清河名下鲁A×××××英伦车一辆(未实际控制)。通过网络冻结了陈清河在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存款2207.52元,实冻2207.52元,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112执26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