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金鑫与王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鑫,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17)吉06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金鑫,男性,1987年5月21日出生,满族,通化车务段职员。被执行人:王超,男性,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电务段白山市江源车间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鑫与被执行人王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超同意提取公积金给付申请人金鑫,并给申请人出具一份欠条,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至此,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