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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金鑫与王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鑫,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17)吉06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金鑫,男性,1987年5月21日出生,满族,通化车务段职员。被执行人:王超,男性,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电务段白山市江源车间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鑫与被执行人王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超同意提取公积金给付申请人金鑫,并给申请人出具一份欠条,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至此,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