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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927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黄某,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成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小会书 记 员  李春雨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