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927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黄某,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成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小会书 记 员 李春雨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