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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理庆、钟先璋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理庆,钟先璋,敬涛,罗吉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5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理庆,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成,盐亭县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先璋,女,194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敬涛,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原审被告:罗吉祥,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再审申请人陈理庆因与被申请人钟先璋、敬涛,原审被告罗吉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6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理庆申请再审称,1.敬涛与陈理庆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案涉股权实际价值为100万而不是160万;2.《成都长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未经股东会同意不生效,合同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股权转让属于敬涛个人行为;3.敬涛伪造资料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4.原审没有认定罗吉祥与陈理庆一起参与了股权收购,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案涉股权转让价格为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自由协商确定的,且股权价格受当事人心理预期、价值判断、市场情势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转让价格与当初取得时价格不一致实属正常市场现象。申请人以股权受让价格高于被申请人当初取得价格而主张合同欺诈,进而否定交易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成都长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虽然约定未经股东会同意不生效,但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依约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且除被申请人敬涛以外的公司唯一股东也出具书面证明对敬涛的处分行为予以追认。申请人主张《成都长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合同》未生效没有依据。另外,股权转让为股东个人行为,公司是否加盖印章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没有关联性。(三)本案为民事诉讼,敬涛是否存在伪造资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的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四)《成都长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由陈理庆购买100%股权,罗吉祥不是合同当事人,申请人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罗吉祥与陈理庆一起参与了股权收购,且从被申请人敬涛、钟先璋亦未要求罗吉祥承担责任中也可印证。综上,陈理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理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骏审判员 胡 钉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