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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小利与胡蒙、肖忠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利,胡蒙,肖忠兴,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826号原告:吴小利,女,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冬梅,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蒙,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肖忠兴,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林,鄂州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三层。法定代表人:陆正耀,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层201室。负责人:王小兵,经理。原告吴小利诉被告胡蒙、肖忠兴、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神州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天安财保北京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小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