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财保1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敬龙、孙岗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敬龙,孙岗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财保101号之二申请人:李敬龙,男,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勇,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岗功,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人李敬龙与被申请人孙岗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敬龙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孙岗功所有的鲁B×××××号车一辆,并提供担保人高虹名下的鲁B×××××号车、担保人孙平名下的鲁B×××××号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孙岗功名下的鲁B×××××号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敬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