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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财保1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敬龙、孙岗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敬龙,孙岗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财保101号之二申请人:李敬龙,男,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勇,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岗功,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人李敬龙与被申请人孙岗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敬龙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孙岗功所有的鲁B×××××号车一辆,并提供担保人高虹名下的鲁B×××××号车、担保人孙平名下的鲁B×××××号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孙岗功名下的鲁B×××××号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敬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