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6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6670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