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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6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6670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