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执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张恒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749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被执行人:张恒,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张恒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刑初19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恒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根据移送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淑华 更多数据: